連坐法相較于緣坐法,產(chǎn)生的時間更早。在商鞅變法中,商鞅為了鞏固君主統(tǒng)治實施了什伍連坐法,這是古代連坐法的開端。下面知秀網(wǎng)小編就為大家?guī)碓敿毥榻B,接著往下看吧。
在連坐產(chǎn)生之初,株連的范圍較廣。緣坐至北魏時,始見于典籍的記載。緣坐出現(xiàn)后,連坐成為與之相對應的概念。連坐專指株連與案犯無親屬關系之人;緣坐專指處罰與主犯有親屬關系的人員。連坐與緣坐明確區(qū)分的情形在唐代被正式確立下來。然而“緣坐”產(chǎn)生后,即存在與“連坐”混淆的情況,實為歷代法律施行中共有的現(xiàn)象,金代這一現(xiàn)象更是較為常見。因此研究金代連坐法首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厘清“連坐”與“緣坐”這一組相似法律專業(yè)術語的含義及其在金代的具體情況。
一、金代的“連坐”與“緣坐”
1.連坐的出現(xiàn)及其定義
在中國古代,“連坐”一詞早在戰(zhàn)國時期就已出現(xiàn)。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這是“連坐”作為具體法律規(guī)定出現(xiàn)的最早記載。唐代是連坐法比較完善的的時期,《唐律疏議》中“連坐”條文一般是指職官連坐,如:“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余人并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并減二等?!爆F(xiàn)代對連坐的定義主要關注其株連性,對連坐范圍的劃定比較廣,形成了廣義的連坐?!吨袊糯▽W辭典》中對“連坐”的定義為:“也作‘相坐’、‘緣坐’。
因一人犯罪而牽連親屬、鄰里、同伍以及其他與之有聯(lián)系的人都承擔罪責的刑法制度?!薄吨袊蟀倏迫珪▽W卷》中對“連坐”的定義為:“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系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孫英民認為“所謂‘連坐’,就是觸犯法律的行為人及與該行為人有某種程度聯(lián)系的人員并行坐罪的刑罰?!本C上,戰(zhàn)國時期與唐代的“連坐”并非以血緣作為紐帶,常見的連坐主要是鄰人連坐及職官連坐?,F(xiàn)代對“連坐”的定義則較為寬泛,講求的是與觸犯法律者有聯(lián)系的人員就將受到處罰,與案犯有關的人員連帶受刑都被稱為“連坐”,而親屬之間的株連也屬其中。
2.緣坐的出現(xiàn)及其定義
“緣坐”的記載比之連坐出現(xiàn)較晚,至北魏時期“緣坐”一詞才見諸史籍?!段簳份d“及(崔)浩被誅,盧遐后妻,寶興從母也,緣坐沒官。”這一案件中案犯親屬緣坐沒官,顯然屬于親屬株連。唐代也是緣坐法走向完善的時期,《唐律疏議》中的“緣坐”基本上是對指對與案犯有親屬關系的人員進行株連,如:“即緣坐家口,雖已配沒,罪人得免者,亦免。”
現(xiàn)代對緣坐的定義往往關注其中的親屬株連?!吨袊糯▽W辭典》中對“緣坐”的解釋為:“一人犯罪而株連其親屬的刑罰。凡犯謀反等重罪,親屬一般都問斬,或沒官為奴,判處流刑,且要沒收家產(chǎn)?!庇纱丝梢?,古今對“緣坐”的闡釋基本上立足于家屬親族的株連。但從以上辭書的定義來看,“連坐”與“緣坐”是否同義或具有包含關系仍需探討。
連坐與緣坐是否同義“連坐”與“緣坐”的定義歷來存在爭議,古今闡釋有所不同。對于“連坐”與“緣坐”是否同義,學界有“二者異義說”及“二者同義說”兩種觀點。戴炎輝持“二者異義說”,“唐律以來,緣坐指正犯的親屬或家屬亦被處罰,而連坐乃正犯的同職或伍保負連帶責任。”陳顧遠持“二者同義說”,認為“因他人之犯罪而得罪,稱曰緣坐,又稱曰連坐?!庇纱丝梢?,“連坐”與“緣坐”是否同義仍存在分歧。不可否認的是,“連坐”與“緣坐”二法在唐律中相區(qū)分,有著明確的差異,王娟指出:“緣坐已逐漸與連坐、族刑等表示株連的詞匯分離并形成自己相對穩(wěn)定的特點”。盡管唐律非常完善,但并不意味著案件的審理完全遵循法律,后世也并不一定完全繼承了這種連坐與緣坐界限分明的用法習慣。金代的連坐與緣坐混淆情況比較常見,并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使研究金代“連坐”必須采用廣義的“連坐”定義,將“緣坐”的內(nèi)容也納入其中。
金代連坐與緣坐的混用中國古代連坐和緣坐的研究中,金代是被忽視的一環(huán)。如陳璽和姜舟合撰的《中國古代緣坐制度考辨》一文雖然系統(tǒng)地論述了中國古代的緣坐制度演變,但對金代的緣坐未有著墨,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金朝是北方少數(shù)民族女真族建立的政權,隨著統(tǒng)治區(qū)域的擴大,中原漢法中的連坐與緣坐均被吸收和借鑒,并隨著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而完善。然而在這一過程中,連坐與緣坐混用或混淆的現(xiàn)象很多,使筆者開始重點審視金代連坐與緣坐的關系。金代連坐與緣坐混用之例散見于史籍中,如蒲察阿虎迭之女叉察嫁完顏秉德之弟特里,秉德被殺后,叉察“當連坐”;金初也有“潞之軍卒當緣坐者七百人”的記載。
這些均是較為明顯的連坐與緣坐混用之例。不僅如此,金代還有同一案件中出現(xiàn)連坐與緣坐混淆的情況。大定十二年(1172),宗室完顏文謀反伏誅,世宗免除了完顏文家屬的連坐。然而在曉喻其親屬時,《金史·世宗紀》記為:“汝等皆當連坐。”《金史·完顏齊傳》則記為:“汝等皆當緣坐?!鄙鲜鍪妨戏从吵?,在金代連坐與緣坐是互通混用的,但相對來說連坐的范圍更大些,基本上包括了“緣坐”。這是本文探討金代連坐時,采用其廣義定義的原因。
二、金代連坐中“族”的范圍親屬
連坐在中國古代法律中亦可稱為“族刑”,其中以“族誅”的范圍最廣。在研究金代親屬連坐前,首先要對“族”的范圍進行探析。關于中國古代“族”的范圍,魏道明曾作出比較詳細地界定:“三族、九族不能當三姓、九姓來理解,而應該作同姓三代、九代講。”“明白了此節(jié),就不難理解所謂三族、九族是以己為中心、通過對上下代數(shù)的推定來確定親等的方法而已。”這也成為學界比較認同的觀點。據(jù)此,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確定金代親屬連坐中“族”的范圍。首先,金代存在“族”及確定親等的方法。通過檢索《金史》,可以發(fā)現(xiàn)很多“夷其族”、“族滅”、“族誅”的記載,這說明“族”在金代社會中是普遍存在的。在《金史》中還記載金顯宗孝懿皇后有“惇睦九族”的美名。
另外,被視為元代雜抄宋人史籍而形成偽書的《大金國志》中記載章宗時期鄭王完顏永蹈謀反,“余同逆者夷三族”??梢哉f明在金代社會中,也存在著如中原地區(qū)一樣的把“族”按照代數(shù)確定“九族”、“三族”的親等方法。其次,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施行連坐的“族”具體范圍。大定年間,世宗對海陵黨羽烏帶的子孫處以停封官爵的連坐處罰,“世宗以烏帶在熙宗逆黨中,其子孫不合受封,停封者久之”?!稓w潛志》中記載王若虛勸誘劉祁為崔立撰寫功德碑銘時,說:“且子有老祖母、老母在堂,今一觸其鋒,禍及親族,何以為智,子熟思之”。崔立是金末叛臣,其行為素為士林所不恥,為免留下污名,劉祁百般推脫,不愿為崔立撰寫功德碑文。但王若虛以群體利益、孝親思想和家族存亡作為勸誘手段,迫使劉祁參與碑文的撰寫。上述案例中的祖母、母親、子孫輩均是五族之內(nèi)的親屬,這是金代親屬連坐中株連最遠的情況。
另外,正隆六年(1161),海陵王“并誅滅蕭禿剌、蕭賾、蕭懷忠家”,可見蕭賾受到族誅。然而大定二年(1162)八月,“免齊國妃、韓王亨、樞密忽土、留守賾等家親屬在宮籍者”。海陵以族誅之刑處死了蕭賾及其部分親屬,并將相當數(shù)量的剩余親屬籍沒為奴,這說明金代的族誅之刑并非將主犯的親屬斬盡殺絕。綜上,根據(jù)現(xiàn)有史料和具體的案例,可以說明金代社會中也存在以代數(shù)確定親等的習慣,但在“族刑”的具體施行范圍上,遠沒有達到株連九族,應以“夷三族”較為恰當。
三、金代連坐與“知情”
在中國古代,連坐者對主犯的犯罪行為是否“知情”,影響著量刑甚至連坐的施行,這是歷代連坐施行的共同特點?!短坡墒枳h》載“若同職有私,連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論。”指職官連坐中,對不知情的連坐者減輕量刑。遼代承天后蕭綽執(zhí)政時,頒布了“兄弟不知情免連坐法令”,規(guī)定“雖同居兄弟,不知情者免連坐”。即在對主犯犯罪行為不知情的前提下,被連坐者可以完全免除刑罰。這條法令在遼代法律制度發(fā)展過程中有著重要意義,前輩學者對此多有論述。在金代,連坐者對主犯的犯罪行為是否知情,同樣對量刑有著重要影響。
結語
天興元年(1232),故丞相仆散端之孫忙押門,在宴飲中借故離席并北投蒙古。事發(fā)后,同飲者及忙押門親屬均遭審訊,“時上下迎合,必欲以知情處之”。刑部郎中趙楠審理此案,發(fā)現(xiàn)連坐者對忙押門的犯罪行為確不知情,“遂以不知情奏”。在奏報上達之前,哀宗已作出連坐者不知情的判斷,得到趙楠的奏報后,“立命赦出之”。在此案中,連坐者對忙押門的犯罪行為不知情,直接決定了審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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