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時期的議罪銀制度是什么意思?下面知秀網(wǎng)小編為大家?guī)碓敿毜奈恼陆榻B。
議罪銀制度指的是官員犯了罪,可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的輕重以多少不一的銀子來免除一定的刑罰。這個制度是清朝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經(jīng)和珅提議設立的一項用錢來買罪的制度,主要由軍機處所屬的密記處負責,所得銀兩由內(nèi)務府各庫收存全部備為皇帝私用。
和珅也曾向乾隆解釋過為何要這么做。說白了就是當下貪污橫行,貪官也很多,治也治不了,但也不能讓這些貪官好過,所以只能想個辦法,把他們貪污的錢財納入國庫,再由國家用之于民。
再說了,貪官心里本來就發(fā)慌,誰也不敢保證一輩子不犯錯誤,所以他們是拍手稱快。
但其實我們都知道,這是定型的賊喊捉賊,最大的貪官就是他。而他說的冠冕堂皇,但其實議罪銀制度根本不是這么做的,怎么可能用之于民呢。主要用于乾隆下江南的專項開支。畢竟乾隆喜歡去江南,他六下江南,開支自然是不少,而他外出竟然都沒有動用到國庫的一兩銀子,可見這個錢還是非??捎^的。
和珅也是因為給乾隆出了這么一個主意而成為了戶部尚書。在乾隆看來,和珅非常牛,本來內(nèi)務府都窮的快揭不開鍋了,可到和珅手里竟然還掙了錢,所以乾隆非常高興。
這個制度從一開始就遭到了非議,很多官員持反對的態(tài)度,但貪官非常高興,因為他們即使犯了法也沒有關系,有錢就可以了。
其實這個制度弊端是非常明顯的。貪官犯了罪,交了錢就可以免罪。這么一來,法律還管什么用,無外乎就是衡量一下所犯罪的嚴重程度,這樣好定交錢的數(shù)額。
另外,貪官得有錢交才行,雖說交了錢,但他們必須的找補回來。所以他們就得更加有肆無恐,變本加厲的撈錢。這么做明顯是加劇了底層百姓的負擔,使得貪污橫行。
只能說這種制度百害無一利,可就是被稱為英明之主的乾隆竟然為了一己私利這么做了。他的錢包是鼓了,但對百姓來說,對大清而言,沒有一點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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