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六科給事中的職權是什么,這是很多讀者都比較關心的問題,接下來就和各位讀者一起來了解,給大家一個參考。
1367年,明太祖朱元璋承襲宋元舊制設給事中,洪武六年始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科,設置了六科給事中,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漸定型,這成為明代監(jiān)察制度的一個重要發(fā)展。假如說,都察院的御史著重監(jiān)察全國官吏和一般機關,那么六科則是對六部的業(yè)務進行對口監(jiān)察,二個機構互不統屬,可互相彈劾。每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左右給事中各一人,給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職責是“掌侍從、規(guī)諫、辛卜閥、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六科給事中的職權大體上與御史相近,但是更加專門化,要求能夠及時發(fā)現并糾正各行政部門違法失職行為,及時消除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在任用上要求相當嚴格,按規(guī)定,一般是“在各衙門辦事進士及歷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縣三年考滿到部者”。同時明朝也很重視給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任免都要由皇帝來親自定奪??梢?,明朝統治者對這個機構的重視程度。
六科給事中的執(zhí)掌主要包括以下幾項:①封駁奏章與注銷案卷。所謂封駁,是指負責文書審核的機構對朝廷詔令及臣民奏章,認為有違失或不當時,有權對之進行封還駁正。《明史》卷七四《職官志三六科》載:“凡制救宜行,大事扭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zhí)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顧炎武曾說:“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所謂注銷案卷,是指六科對各行政機關依旨所處理的事務,稽查相關的案卷文件,查驗其是否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如發(fā)現有稽延遲誤的的情況,則對之進行參奏究治的一種制度。封駁的作用主要在于駁正六部處事中的違誤不當,而注銷的主要目的則在于糾舉六部處事中的拖延積壓。二者實際上是互為表里。六科給事中除稽查六部外,對于地方政務也有稽查權,“在外司府衙門,每年將完銷過兩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寫底薄,送各科收貯,以備查考”。六科注銷各部案卷的工作,對國家政令的推行和官員的考核所起的作用很大。
②諫諍與彈劾,明代六科給事中的另一項重要職權是諫諍皇帝。是指言官對君主的言行、政事的得失進行規(guī)正而言的。明代的政治體制,自洪武十三年廢除宰相之后,六部的地位提高,掌管一切庶政,而大權則完全集于皇帝一身,使君主集權的程度達到了頂峰。就皇帝與國家的關系而言,皇帝居于“統”和“治”的雙重地位,一方面,皇帝“君臨億兆”,代表國家;另一方面,皇帝又政柄自操,乾綱獨斷。國家政令由皇帝發(fā)布,文武大臣由皇帝任免,對皇帝負責。君主的個人行為與國家政事休戚相關,關系至為密切。
/e/5d26c2b3cb80b.png"/>
所以明代給事中作為言官,其建言的首要任務,就是對君主進行諫諍。明代的六科給事中,雖沿襲唐、宋舊制,職掌言諫封駁,但自永樂、宣德以后,給事中也逐漸擁有了糾核權,弘治時以法律的形式將該項職權明確予以了規(guī)定。《大明會典》記載:“凡兩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職者,具的核奏或大班面核”。所以,六科給事中與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對官吏的彈勤,雖然對象稍有不同,但權限并無多大差別。就彈劾權行使的方式而言,同樣有有露章面核與封章奏核兩種。因明代六科的本職在于監(jiān)察中央機構,糾舉六部的違法失職,所以會典規(guī)定給事中彈劾的對象,在中央則是兩京大臣,在地方則是方面等官。
建議政事是指科臣對于國家政事所擁有的建議權。明代的給事中掌“出納帝命,封駁章奏”,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赦宣行,“旨必下科”,給事中對明代政府施政的得失最為了解,所以明朝統治者授予給事中“議論政事,建言興革”的職權。明代給事中建議政事的內容是非常廣泛的,舉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休戚,任用考核官吏,增減裁并機構,厘定賦稅。
發(fā)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