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兩稅法、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比較
兩稅法、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都是中國古代史上重要的賦役制度。三者的實施在中國賦役制度的演變史上是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事件,同時三者在內容和形式上也存在著繼承性,因此在命題上有深度可挖。下面,本文擬從產生、內容、意義以及相互聯(lián)系等方面對三者略做簡要的敘述和分析,希望對同學們學習中國古代史有所幫助。
兩稅法,是唐代后期的賦役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與賦役制度上,唐初繼承了北魏開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調制。后來,武則天至玄宗時,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均田制遭到極大破壞,這樣就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脫離戶籍到處流亡。安史之亂后,這一情況更加嚴重,實際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按丁征收賦稅的租庸調制也已無法執(zhí)行下去。這種狀況使國家財政收入大為減少,造成了嚴重的財政危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結果一切努力均告失敗并造成了賦稅制度的進一步混亂,唐朝財政面臨崩潰。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楊炎建議改革賦稅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頒布兩稅令,實施兩稅法。
兩稅法的主要內容是①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②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shù)赜匈Y產、土地,即算當?shù)厝?。一律上籍征稅。③不再按丁征?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征稅,根據(jù)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征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shù)量征收地稅。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⑤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稅。
兩稅法是中國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義的賦稅制度改革:一、兩稅法將唐中期以來名目繁多的雜稅統(tǒng)一為戶稅和地稅兩種,并規(guī)定“此外斂者,以枉法論”,這樣既簡化了征稅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穩(wěn)定,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二、兩稅法規(guī)定貴族、官僚、客戶、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這也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三、把原來按丁征稅轉入按貧富征稅,立法原則較為公平,很顯然比租庸調制一律按丁征稅合理。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產生活是有積極作用的,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發(fā)展的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fā)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葉賦稅制度的基礎。
一條鞭法,又稱“一條編法”,是明代中期的賦稅制度。明朝中期,在鎮(zhèn)壓了農民起義之后,各種社會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繼續(xù)發(fā)展。在這種形勢下出現(xiàn)了旨在挽救明朝統(tǒng)治的張居正改革。明初的賦役制度是賦和役分別征收的,賦以土地為對象征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為對象征收,分為按丁和按戶征收兩種。在征收內容上主要是征收實物和勞役。這種賦役制度在商品經濟極不發(fā)達的當時是比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經濟在迅速發(fā)展。于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一條鞭法應運而生。
其實早在嘉靖十年(1531年)在江浙、福建、廣東等地區(qū)就出現(xiàn)了一條鞭法,以后“屢行屢止”。萬歷九年(1581年)張居正在清丈全國土地的基礎上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①把一切征項包括田賦、徭役、雜稅等合并起來編為一條征收,化繁為簡;②把過去按丁、戶征收的力役改為折銀征收,稱為戶丁銀,戶丁銀攤入田賦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條鞭法還沒有把力役全部攤入田賦,只是部分攤入;③“一概征銀”,無論田賦或力役一律折銀繳納,差役由政府雇人充當。
一條鞭法是介于“兩稅法”與攤丁入畝之間的賦役制度。在我國封建社會后期的賦役制度的演變中有著承前啟后的作用。它將力役部分攤入田賦,加強了力役由戶丁轉向土地的趨勢。同時,折銀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和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賦稅折銀征收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起了促進作用,從而更加繁榮了城鄉(xiāng)經濟??傊?一條鞭法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統(tǒng)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制度,標志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征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出現(xiàn)的一次重大的賦稅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賦役制度承襲明代的一條鞭法,但實行的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隨著土地兼并的進一步發(fā)展,窮丁、無地之丁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繼續(xù)按丁征收丁銀,貧苦農民就會無力承受,這不僅使國家征收丁稅失去保證,還會由于農民畏懼丁稅流亡遷徙、隱匿戶口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區(qū)已經出現(xiàn)了“丁隨地派、均丁于地”的賦役改革。后來清廷也開始對賦役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為兩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guī)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shù)作為征收丁稅的固定丁數(shù),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稅。由于丁銀額數(shù)固定化,農民的負擔相對減輕,這樣既減少貧民逃亡,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為日后的“攤丁入畝”造了有利條件。第二步即實行地丁合一。這種辦法先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廣東、四川等省試行,這些省份將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統(tǒng)一的“地丁錢銀”,此后在一些地區(qū)逐漸推廣。雍正帝繼續(xù)并完成了康熙帝開始的賦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是一條鞭法的延續(xù)和發(fā)展,實行也比較徹底。它最終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人丁地畝的雙重征稅標準,使賦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來獨立的丁稅已不存在,丁隨地起,田多丁稅多,田少丁稅少,無田無丁稅,從而調整了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消除了“富者田連阡陌,竟少丁差;貧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的狀況。據(jù)記載,我國自西漢至清初,每次人口統(tǒng)計數(shù)字最多時在五六千萬之間,這顯然是人口不實的緣故。地丁合一后,人口數(shù)字急劇增加。乾隆十四年(1794年)為一億七千萬,嘉慶十七年(1812年),為三億六千萬,這顯然與實行地丁合一之后,人丁負擔從法律意義上說取消了是有密切聯(lián)系的。另外,攤丁入畝的推廣導致與古代賦役制度相聯(lián)系的人丁編審制度失去意義,農民不再被強制束縛在土地上,大量剩余勞動力可以流動,傭工、經商、從事手工業(yè)等,這顯然對商品經濟的活躍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發(fā)表評論